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第四章 监督考核第五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并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和受理、处理制度。收到相关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受理、查处。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