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纠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日常督促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