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第四章 监督考核第五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纠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日常督促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