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第四章 监督考核第五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同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情况报告,并主动开展监督检查评价工作。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