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发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的作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