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发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的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