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监督考核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经济与信息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行政、林业、农业农村、统计、海事、海洋与渔业、卫生健康、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审计、民政、科技、商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协助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