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高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知识纳入本市干部培训内容。

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对师生生态文明意识的培养、教育,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主题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宣传报道生态文明建设的情况,并配合有关单位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