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加强与广州、深圳、惠州、河源等市人民政府的联系协商,推动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合作,解决跨地区、跨流域重大环境问题。对经协商未能解决的重大事项,应当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