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第三章 保障机制第四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跨部门、跨镇(街道、园区)的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