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环境风险较大的重点区域有毒有害气体预警监控体系和水污染应急处置设施的建设,可以适当增加市级财政的投入。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