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二节 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支持环保专业基地和重点排污单位等采取第三方治理的形式,加强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营管理并实施污染治理。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督促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