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本市相关标准的企业列为市级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上传监测数据到市级平台,加强能源管理、发掘节能潜力,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