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二节 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立沙岛石化基地等环境风险较大的重点区域的监管,增加安全环保公用工程布局空间,完善有毒有害气体预警监控体系和水污染应急处置等环保设施。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对进驻环境风险较大的重点区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