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倡导绿色、循环、低碳的发展理念,遵循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