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加强天然林、生态公益林保护和退化林修复,推进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和城市绿地的规划和建设。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