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治理机制和治理设施的建设。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交由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督促工业企业规范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监管,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