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法设置负责监控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工作的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密闭式运送工具。运送工具须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性标志,使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医疗废物的运送工具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黄唇鱼、土沉香、莞草、红树林、黄胸鹀等本地特色动植物,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系统有危害的薇甘菊、雀鳝、鳄龟等外来物种的治理,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