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二节 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建筑垃圾治理机制的建设,加强建筑垃圾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