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统筹推进环卫收运系统与资源回收系统的融合。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加大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力度,实行定点、定时投放生活垃圾的措施。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研究拟定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