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二节 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禁养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质的畜禽养殖活动。限养区内规范管理畜禽养殖场,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落实畜禽业养殖污染防治责任,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