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明确负责水岸保洁的单位和责任范围,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水库、海湾等水域的水面垃圾、水浮莲、有害藻类等漂浮物的清理,实行长效管护。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