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二节 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明确负责水岸保洁的单位和责任范围,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水库、海湾等水域的水面垃圾、水浮莲、有害藻类等漂浮物的清理,实行长效管护。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