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禁养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质的畜禽养殖活动。限养区内规范管理畜禽养殖场,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落实畜禽业养殖污染防治责任,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