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限期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投放,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充气、充电设施。

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自行车基础设施建设,修建畅通便捷的自行车道,改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条件,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他物品在绿色植被上停放。

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完善站点交通配套设施,科学规划公交路线,顺畅接驳轨道交通,倡导绿色出行,修复、连通周边绿道,增加绿道夜间照明和电子监控设备,提高绿道的利用率和平安系数。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