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一节 生态文明建设与发展第十九条有效推行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能耗统计、能耗监测、能源审计工作。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在土地出让、立项、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过程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建筑屋顶和立面采用立体绿化或光伏发电材料,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绿色建材;鼓励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