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生态保护应当以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为核心,加强水生态修复保育,着力解决环境突出问题。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耕地湿地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格,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