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二节 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生态保护应当以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为核心,加强水生态修复保育,着力解决环境突出问题。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耕地湿地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格,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