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一节 生态文明建设与发展第十七条有效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购买绿色供应链企业产品、中国环境保护认证产品等节能环保产品和资源再生利用产品。倡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绿色采购制度。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