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购买绿色供应链企业产品、中国环境保护认证产品等节能环保产品和资源再生利用产品。

倡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绿色采购制度。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