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积极推动实施园区集中供热(冷),鼓励燃气热电联产、燃气分布式能源等项目实施,继续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
市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节约能源工作,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落实节约能源相关制度;推动企业等用能单位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用能管理,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促使能效水平持续提升。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