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一节 生态文明建设与发展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搭建循环经济发展平台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企业,以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为重点,鼓励发展环保产业,规范发展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提高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