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一节 生态文明建设与发展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产业引导退出工作的开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容量,制定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企业的引导退出行业清单,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的产业引导退出工作。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推进产业引导退出工作。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