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产业引导退出工作的开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容量,制定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企业的引导退出行业清单,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的产业引导退出工作。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推进产业引导退出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