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不同片区的功能定位、生态状况和发展优势,重点发展绿色经济、数字经济、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物流、都市农业、生态旅游、节能环保等。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商务等主管部门制定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招商引资产业政策,及时完善并公布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