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约定村民、居民对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义务。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