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出租屋实行出租屋信息管理制度。出租房屋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以下信息:

(一)出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

(二)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

(三)出租屋地址及出租房间号;

(四)出租用途和租期。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