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出租屋实行出租屋信息管理制度。出租房屋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以下信息:(一)出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二)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三)出租屋地址及出租房间号;(四)出租用途和租期。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