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镇(街道、园区)负责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的机构,接受公安机关和消防安全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入格事项要求协助做好出租屋信息采集工作和治安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