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在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状况通报制度和出租屋消防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二)依法对出租屋消防安全开展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演练活动及消防宣传教育;(三)指导、督促出租人、管理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采取和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四)其他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