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在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状况通报制度和出租屋消防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二)依法对出租屋消防安全开展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演练活动及消防宣传教育;

(三)指导、督促出租人、管理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采取和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四)其他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