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公安机关在出租屋治安监督管理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善出租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出租屋治安管理相关信息采集、登记、查核工作,督促出租人、管理人依法报送出租屋相关信息;
(二)建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出租屋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三)对出租屋进行日常巡查,定期走访并进行治安安全检查,组织开展治安宣传教育;
(四)指导、督促出租人、管理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采取和实施治安防范措施;
(五)其他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