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推动信息化管理,实现部门联动和信息互联互通,将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
市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经济与信息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卫生健康、财政、税务、工商行政、标准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