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出租屋是指出租用于居住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包括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旅馆业客房和单位自建宿舍。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