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租屋是指出租用于居住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包括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旅馆业客房和单位自建宿舍。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