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未按规定签订出租屋治安安全责任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签;拒不补签的,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