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未按规定报送出租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未按规定登记外国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