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出租人、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未按规定安装出租屋门禁视频系统或者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留存监控录像资料,删改或者非法挪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