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安全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镇(街道、园区)负责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的机构、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