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鼓励和支持出租人、管理人主动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完善出租屋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出租屋安装使用符合技防标准的门禁视频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的,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