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主动参与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监督,对在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