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出租屋内禁止以下行为:(一)嫖娼、卖淫、吸毒、制作贩卖毒品、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违法行为;(二)违反规定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三)占用、堵塞、封闭、锁闭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平台、安全出口,在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平台、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等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五)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