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出租屋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嫖娼、卖淫、吸毒、制作贩卖毒品、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违法行为;

(二)违反规定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占用、堵塞、封闭、锁闭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平台、安全出口,在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平台、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等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