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熟悉出租屋的结构和布局,安全使用所租住的房屋;

(二)依法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布局的,应当确保出租屋改变后具备基本的治安条件,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三)规范使用电气、燃气设施;

(四)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配合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做好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五)发现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或者管理人予以消除;出租人或者管理人拒不消除的,应当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安全主管部门;

(六)配合公安机关、消防安全主管部门、镇(街道、园区)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机构的工作人员检查;

(七)发现共同居住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配合查处。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