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城区规划区中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