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住房和规划建设、环保、农牧、林业、市场监管、公安、卫生、交通、水务、国土、文化旅游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