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城镇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在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归栏圈养,禁止在城镇广场、街道、绿地、公园、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不得散放和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它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即时清除。交易或者集中屠宰畜禽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禁止在城区占道交易畜禽,屠宰牲畜。未设下水道或者排污设施的临街门店不得从事理发、餐饮等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