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设置宣传栏(牌)、广告牌、标识牌、商铺牌匾、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画廊、悬挂横幅、做到文字规范,内容健康,安全牢固。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彩门、充气广告、过街广告的,须经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