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市容管理的要求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定期维护。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