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镇街道或者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人民政府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以及其他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确需占用、挖掘的,应当依法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因紧急维修供给水、燃气、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挖掘道路,不能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先报告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